听说你还在给彩礼?请先学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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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个人以为彩礼这种习俗或习惯不值得提倡,但因为彩礼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也就没有必要予以废止。
彩礼,无论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规定必须要给付,而且民法典中已经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现实中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各地的风俗习惯,在没有这类风俗的地区很少有人心甘情愿主动给付彩礼的。
一般来讲,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但是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
彩礼的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存在难度,尽可能实现公平。
另一方面彩礼的给付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涉及到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收彩礼,故实践中一般将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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