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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片app带你了解保密协议到期后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竞争十分激烈的年代,一个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的企业必然有自己独有的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一个企业来说尤为重要。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期限的约定又是商业秘密中经常争论的一个焦点。今天薯片app带大家了解保密协议到期后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薯片app带你了解保密协议到期后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与员工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员工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许多企业为保密需要,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或者另行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对保密内容、保密期限等作出约定。而关于保密期限,可能由于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误导,许多企业将保密期限设置为两年,这就会使许多员工误以为自己离职后或者两年的保密期限届满后,就不再受企业保密制度的管理,亦不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从而在其之后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实质上,保密义务系一种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合同的终止或者期限的届满而终止。虽然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因此只要该信息仍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那么该员工就不可以侵害商业秘密,即应该继续承担保密的义务。

既然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那是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订立保密期限,对企业并没有影响?如上文所提到,商业秘密需具有保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而关于合理措施,第六条规定了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保密措施,则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该唯一保密措施失去,从而公司将存在被认定为在被诉行为发生之前未采取保密措施,并不符合商业秘密标准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时,最好不要明确约定保密期限,即使要约定保密期限,也约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悉。并且增加对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咨询专业律师,也可下载薯片法律咨询app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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