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同居3年前女友还40万,分手后钱能要回来吗?
案件中涉及的判决是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民终8739号《民事判决书》,通过判决书可以发现,法院在处理原告诉请的款项时,大体将这些款项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特殊金额表达感情的转账。比如1314、9999、6666,这种情侣间的特殊金额转账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一般认为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赠与的款项已经完成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已经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果不存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那么当事人就不能撤销赠与合同,不能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特殊金额款项的诉求,其本质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原理。

第二类是大额的非特殊金额的转账。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这些大额转账是基于共同购买房产和缔结婚姻的目的,现在二人不再缔结婚姻,故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这实际上是基于一种“给付目的不达”的给付型不当得利。
男方这种大额的给付不是平白无故的,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是为了一起购买婚房,给钱是有目的的。现在双方已经确定不再结婚,给付的目的不达,而在这个过程中,男方失去了利益,女方获得了利益,那么原本基于结婚这一目的的给付,就应当返还。所以对于大额的非特殊金额的转账,法院给予了支持。

第三类是小额的非特殊金额的转账。这个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接受款项的一方要证明款项用于生活支出,如果接受款项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生活支出,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接收的款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之债予以返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不大的款项,存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起居的可能。在双方恋人关系结束后,上述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除非支付的一方能够证明款项存在借贷、保管等特别约定或目的,否则,其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仔细分析会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到底由哪一方就款项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给谁,就是把败诉的风险分配给了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二人共同居住时间较长,收入和支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除前述转账之外的其他转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实际上是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我本人也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一来是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来也符合日常经验法则。

最后总结下
1、特殊金额的转账,给了要不回来,除非有法定的撤销事由。
2、大额转账,一般出于特定目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返还,除非接受一方举证证明款项已经用于日常消耗。
3、小额转账,一般用于日常起居,不能要求返还,除非能证明支付是基于借贷、保管等特殊约定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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