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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夜班打瞌睡被开除,公司被判赔4.8万!

近日,广东珠海中院对一起因员工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孕妇上夜班打瞌睡不属严重违纪,判公司支付赔偿金4.8万。

孕妇夜班打瞌睡被开除,公司被判赔4.8万!

一、孕妇夜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孕妇值夜班。新闻里提到,小艺处在妊娠初期,我们可以说处于妊娠初期的小艺是可以上夜班的,这没有问题。

二、打瞌睡

打瞌睡虽然是一种正常的生理本能,但需要根据不同时间和不同场合以及岗位职责来判断是否属于违纪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不存在统一使用的标准。

有的人打瞌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的人打瞌睡却不属于。我举两个例子。

例子1前几年有位派驻政府部门工作的第三方劳务公司员工,其在参加某市政法系统纪律作风整顿大会时公然在会场睡觉,被市委、市政府领导当场发现并被要求退出会场。随后劳务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开除员工,一审、二审、高院认为打瞌睡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属于特殊场合打瞌睡。

例子2某物业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打瞌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后公司发现中控员林某(男性)在工作过程中打瞌睡,公司与林某谈话后将林某开除,引发诉讼。因为林某的工作在中央监控室,负责监察保安安检点的工作、稽核员工有无违纪行为,其岗位职责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公司的生产安全。经仲裁委、一审、二审审理,认为公司开除林某系合法解除。这属于岗位职责内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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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艺打瞌睡之所以会被认定为不属于严重违纪,一是因为她的工作岗位不属于特殊岗位,例如保安、巡逻员、中控员、流水线操作工等;二是因为她是孕妇,而且小艺提到公司存在刻意让其值夜班的情况,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安排值班是故意为合法解除做铺垫;三是瞌睡时间较短,6分钟、8分钟、28分钟、6分钟,勉强接近正常生理本能的说辞。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含行为与后果)——告知劳动者(培训或签收)——劳动者违纪取证——通知工会——发出解除通知——合法解除。以上环节,缺少任何一环都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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