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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旧书还要被罚28万元,出售旧书属于出版行为吗?

杨先生是一名律师,一直喜欢看书,也爱买书。利用业余时间在孔夫子旧书网和社交平台上出售价值4万元的旧书,被当地文化执法部门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处罚款28万余元,随后起诉执法部门后胜诉,引发社会关注。

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卖旧书还要被罚28万元,出售旧书属于出版行为吗?

本案焦点一:杨先生开店销售旧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出版行为?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没有很明确认定杨先生买卖二手书的行为是出版行为。杨先生在孔网上开设了网上书店,在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间,累计经营额4万余元,所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出于加强相关市场监管、逐步加强执法力度的角度出发,认定杨先生有比较明显的经营行为,不应认为是偶尔出售个人二手书籍,也有一定的道理。而该案涉及到的平台孔夫子旧书网也于去年开始要求店铺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新闻也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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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夫子旧书网要求店铺持“双证”

焦点二:线上交易二手书是否属于网上经营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如何定义零星小额交易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本案中,杨先生开设网店买卖二手书总额4万余元,应当认定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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