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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高管转走储户2.5亿元存款,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工行存款不翼而飞,这个简短的报道没有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果法院认定的是银行职员盗窃,则被害人就是客户。如果法院定性为职务侵占,则案件被害人就是银行。到底是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或贪污),主要看这个银行工作人员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还是利用职务便利盗窃。

工行高管转走储户2.5亿元存款,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问题在于——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事实上,本案的法人即工行南宁分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若要根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即梁某、时某存单、开户是否存在伪造、是否利用职权,则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不当。本案的被告并非梁、时二人,而是法人——应当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查明事实后,再行确定法人的责任。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过于机械,亦不属于应予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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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诉求的问题。诉求的是兑付责任,是否考虑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分别审理的可能性较大,同时争议焦点也可避开存单是否为真实,而主要围绕银行是否担责(当然,一切还是要以证据为主)——即《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分别审理——当然,本案的兑付责任其实适用本条也并无不当

正如《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言,“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工行高管转走储户2.5亿元存款,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评析:本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的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原因在于,原本并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相互干预(往往是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干预较多),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认定、程序进展、法律适用等相互交织在一起,进而形成更为复杂的局面。最后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推荐可以使用大数据平台,例如“薯片企服”,平台对法律法规详细分类,方便一键查找,更有专家对法条在线解读。有需要的伙伴,赶紧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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